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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守杂文的“命门”

2015-01-04 ldmp2030

命门者,中医名词,系指人体的一个穴位,其位于第二腰椎与第三腰椎棘突之间。命门不保,受到了重创,会造成脊椎破气,以至截瘫,故而命门被称之为人的根本之门。在武侠小说中,常有命门被封,动弹不得,束手就擒的说法。
 
杂文也有“命门”。杂文的“命门”,就是立论的依据。其可以是权威公文和相关文书,也可以是媒体公开报道、社会现象纪实、中外历史典故和中外典籍中的故事或论断……借以引申阐述,评说生发,树立观点,成为一文。文章优劣好坏另当别论,因涉及多方素养要求和评判标准,并系见仁见智的事,但是,务必确保所引用的依据绝对可靠,百分之百准确无误,否则,稍有闪失或破绽,便“命门”不保,不堪一击,无论布局结构多么恰当精致、遣词造句多么尽善尽美,都将沦为“可怜无补费精神”的败笔。
 
谨守杂文的“命门”,是我30多年来杂文写作生涯中一以贯之的原则,从来不敢疏忽大意。证据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我是绝对不会草率动笔的。验证、梳理、归纳证据(由头)所费的时间,往往远比写文章花的时间多。记得上世纪90年代,为写一篇抨击地方政府盲目大拆大建的杂文,我当时花了三个晚上带著录音机采访了十多户居民,掌握了确凿证据。文章发表后,一时间“洛阳纸贵”,百姓自发复印,大街小巷到处张贴。回眸既往,自我检点,时至今日,在全国各级各类报刊以及网络上发表杂文时评3000多篇,从来未因证据不实、不准出过纰漏。杂文的功能,贵在干预现实,兴利除弊,革故鼎新,激浊扬清,“是匕首,是投枪”,难免要招致“对号入座者”的不满乃至嫉恨。不过,我“文章不说半句空”,证据确凿,铁板钉钉;论述严谨,合情合理,故而从来没有找上门来当面算账的,其怨也罢,恨也罢,只能憋在心里难受。这也是自作自受。
 
万万没想到,我这个谨守杂文“命门”的人,甲午伊始居然被上海何某教授告上了法庭,诉我侵犯其名誉权,称我2012年10月23日发表在《杂文报》上的杂文《对学界流氓无赖姑息不得》,“断章取义”,“主观评论”,“极其恶毒”,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我接到法院传票那一刻,情绪既激愤又沮丧,毕竟打官司是一件伤神耗时的麻烦事,不过,心里却是踏实的,底气铿锵。因为我文章引用的事实依据是过硬的,源于2011年6月20日江苏省高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3号终审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何某“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况,也未注明出处,应属剽窃行为”,并且拒不执行生效的终审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一万元,在《人民日报》公告判决书主要内容。这些白纸黑字的铁证在握,文章论之有据,言之有理,而非凭空臆断,信口开河,胡扯八道,你何大教授岂奈我何?
 
上海市虹口法院7月1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验证了这一点:石飞文章所反映的内容“均取材于徐州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对王尧与何裕民之间著作权纠纷案所作判决中确定的事实与判决及其履行情况”,“过激的语句更多是针对整个学术界的剽窃行为而非原告本人,或有侮辱原告的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质是一种偷窃行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文人最为深恶痛绝的行为。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社会上一般称之为‘老赖’,是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石飞称上述二类人为‘流氓、无赖’……也符合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此类人的一般认知”,不能认定“文章中使用的措辞和语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苏工人报社和石飞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这起官司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既已养成的写作习惯——务必谨守杂文的“命门”,切不可义气用事、不计后果地随便发泄。全国70位杂文作家之所以对我给予声援,法院之所以作出了有利于我的公正判决,原因就在于,我把住了杂文的“命门”。否则,败诉的肯定是我,再多的名家声援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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