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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也侵权《新套马杆》抄袭老《套马杆》?法院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21-07-10 发布人:袁春松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作词者仅仅就某一音乐作品之词作品表达的意境,以相同或相似韵脚的字词进行替换等手法,进行简单的置换,无法构成新的词作品。一旦就此作品做出复制发行等行为,将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作词者仅仅就某一音乐作品之词作品表达的意境,以相同或相似韵脚的字词进行替换等手法,进行简单的置换,无法构成新的词作品。一旦就此作品做出复制发行等行为,将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


以“套原歌词公式”的方法填词构成抄袭


--广州新月与广东星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裁判要旨与启示


作词者仅仅就某一音乐作品之词作品表达的意境,以相同或相似韵脚的字词进行替换等手法,进行简单的置换,无法构成新的词作品。一旦就此作品做出复制发行等行为,将构成对原作品的剽窃,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采用的形式是前所未有的,也不排斥在前人已有智力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活动,但须是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某种个性化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


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289号


审判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权利归属


新月公司(甲方)与词作者刘新圈、曲作者郭永利(乙方)签订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将所创作音乐作品(歌曲:套马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让给甲方。甲方所获得的是《著作权法》所确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全部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及乙方特别授权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权利),乙方仅享有作品署名权。任何一方发现他人有侵犯作品的著作权行为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此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利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侵犯署名权除外),并独自承担费用和获得赔偿。


新月公司提供的音乐专辑《我要去西藏》,正面有“我要去西藏”、“乌兰托娅最具特色天籁女声首张个人天碟”等字样,背面有“版权提供: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专有发行: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isrccn-f18-09-323-00/a.j6”等字样。


2、系争作品价值


2012年8月,《套马杆》在广东流行音乐三十五周年庆典活动中荣获“三十五首广东原创金曲奖”。


3、侵权行为


(原告版权所有之)音乐专辑《我要去西藏》第4首歌为《套马杆》,专辑背面标示该歌曲的词作者为刘新圈、曲作者为郭永利。《套马杆》歌词内容为:“给我一片蓝天一轮初升的太阳/给我一片绿草绵延向远方/给我一只雄鹰一个威武的汉子/给我一个套马杆攥在他手上/给我一片白云一朵洁白的想象/给我一阵清风吹开百花香/给我一次邂逅在青青的牧场/给我一个眼神热辣滚烫/套马的汉子你威武雄壮/飞驰的骏马像疾风一样/一望无际的原野随你去流浪/你的心海和大地一样宽广/套马的汉子你在我心上/我愿融化在你宽阔的胸膛/一望无际的原野随你去流浪/所有的日子像你一样晴朗”。


新月公司在广州购书中心购买了《新套马杆》专辑,该专辑正面标示有“新套马杆乌兰托娅”字样,背面标示有“专有发行: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字样,该专辑中第3首歌为《新套马杆》,标注词/曲为乌兰托娅。《新套马杆》歌词内容为:“给我一片蔚蓝一个相遇的方向/给我一片辽阔碧绿的牧场/给我一匹烈马一种狂野的飞翔/给我一弯清澈像泉水流淌/给我一朵鲜花一朵惊艳的芬芳/给我一种勇敢像套马一样/给我一次热烈火辣的拥抱/给我一份感动地久天长/套马的汉子飞驰在原野上/带上我的爱恋一起向远方/明天有多远爱有多宽广/你为我插上雄鹰的翅膀/套马的汉子飞驰在我心上/我愿和你一起四处去流浪/走过天涯海角春暖花又开/无论多远我都在你的身旁”。


结论


1、关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问题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新月公司是否享有对涉案歌曲《套马杆》的词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新月公司分别与词作者刘新圈、曲作者郭永利签订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后者将其创作的音乐作品《套马杆》转让给新月公司,新月公司获得的是《著作权法》所确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全部权利。另外新月公司提供的音乐专辑《我要去西藏》上署名版权提供: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歌曲《套马杆》署名的词曲为刘新圈、郭永利。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新月公司已经获得了涉案歌曲《套马杆》的词著作财产权。


2、王丽娜是否侵犯(剽窃)了新月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套马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王丽娜是否剽窃了新月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应判断两作品是否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王丽娜是否接触或有可能接触到新月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


首先,《新套马杆》歌名与《套马杆》基本相同。


第二,《新套马杆》与《套马杆》的表达主题上看,情景表达上均为赞美蒙古草原的辽阔壮丽,人文情感表达上均为表现草原男女相互爱恋的豪放感情。


第三,从《新套马杆》与《套马杆》整体结构上来看,两首歌曲都采用了四段式歌词结构,每段歌词包括四句,每句字数几乎完全相同,前两段的每句的起句均为“给我一片(或替换为只、匹等量词),后两段的每第一句的起句均为“套马的汉子”;两首歌的歌词均使用“ang”作为歌词的韵脚。


第四,《新套马杆》与《套马杆》的歌词内容上来看,两首歌均为16句,《新套马杆》歌词总字数179字,《套马杆》歌词总字数182字,其中52个字相同。《新套马杆》第一句“给我一片蔚蓝一个相遇的方向”和《套马杆》第一句“给我一片蓝天一轮初升的太阳”比对,字数均为13个字,其中“给我一片”4个字完全相同,“蔚蓝”与“蓝天”意思相近。《新套马杆》第二句“给我一片辽阔碧绿的牧场”和《套马杆》第二句“给我一片绿草绵延向远方”比对,字数均为11个字,其中“给我一片”4个字完全相同,“绿草”与“碧绿的牧场”意思相近。《新套马杆》第三句“给我一匹烈马一种狂野的飞翔”与《套马杆》第三句“给我一只雄鹰一个威武的汉子”比对,字数均为13个字,其中“给我一匹”与“给我一只”虽量词不同,表达形式上完全相同。《新套马杆》第四句“给我一弯清澈像泉水流淌”与《套马杆》第四句“给我一个套马杆攥在他手上”比对,开头都是“给我一+(量词)”。《新套马杆》第五句“给我一朵鲜花一朵惊艳的芬芳”与《套马杆》第五句“给我一片白云一朵洁白的想象”比对,字数均为13个字,开头均采用“给我一+(量词)”的表达方式。《新套马杆》第六句“给我一种勇敢像套马一样”与《套马杆》第六句“给我一阵清风吹开百花香”比对,字数均为11个字,其中开头都是“给我一+(量词)”。《新套马杆》第七句“给我一次热烈火辣的拥抱”与《套马杆》第七句“给我一次邂逅在青青的牧场”比对,开头都是“给我一次”。《新套马杆》第八句“给我一份感动地久天长”与《套马杆》第八句“给我一个眼神热辣滚烫”比对,字数均为10个字,开头都是“给我一+(量词)”。《新套马杆》第九句“套马的汉子飞驰在原野上”与《套马杆》第九句“套马的汉子你威武雄壮”比对,开头都是“套马的汉子”。《新套马杆》第十三句“套马的汉子飞驰在我心上”与《套马杆》第十三句“套马的汉子你在我心上”比对,均以“套马的汉子”开头,以“在我心上”结尾,9个字完全相同。《新套马杆》第十四句“我愿和你一起四处去流浪”与《套马杆》第十四句“我愿融化在你宽阔的胸膛”比对,字数均为11个字,开头都是“我愿”。


第五,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系《套马杆》的原演唱者,接触过新月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套马杆》,对该首歌曲所要表达的主题、方式等更为熟知。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采用的形式是前所未有的,也不排斥在前人已有智力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活动,但须是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某种个性化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


综上分析,《新套马杆》与《套马杆》在歌名、主题和表达内容等方面都基本相同,只是在词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达上较为相似,该作品并未体现出与《套马杆》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不具有独创性,与《套马杆》歌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依法认定《新套马杆》是对新月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套马杆》的抄袭,侵犯了新月公司对《套马杆》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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